【上訴得直】疏忽過馬路案訟費命令撤銷 上訴庭指裁判官及控辯雙方均未盡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9/21 19:51

分享:

分享:

上訴庭就疏忽過路案訟費上訴頒下判詞,批評原審裁判官及控辯雙方未有盡責處理審訊。資料圖片

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以91天審理1宗行人疏忽過路案,最終裁定被告無罪,駁回被告訟費申請,並頒令兩名辯方律師須向控方支付共約62萬訟費,被告及兩律師均提出上訴。上訴庭今(21日)頒下書面判決指,原審裁判官未有盡責及恰當地管理案件,以達致公正及迅速作結,控辯雙方亦未有盡責協助法庭,基於原審裁判官就訟費命令判決或存偏見,故撤銷原有訟費命令。

上訴人分別為大律師梁耀祥,律師侯振輝及被控疏忽過路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。案件於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,審訊共91天後,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就訟費作出頒令,指女被告案發時自招嫌疑,遂駁回訟費申請,控方則成功證明辯方導致審期延長,浪費法庭時間,遂頒令梁及侯分別須向控方支付約29萬及32萬元訟費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,刑事審訊須由始至終於公平及有效情況下進行,法庭及與訟雙方均須肩負刑事公正之責任,缺一均令公眾對刑事公義系統失去信心。上訴庭指於審件開審之初,原審裁裁判官與梁不時展開對話,於審訊過程中發生不少爭執,內容時而幼稚,時而挖苦,很大程度阻礙審訊程序。上訴庭指,部份爭執內容更涉攻擊司法人員,上訴庭認為大律師公會應考慮就此嚴重紀律事宜作出調查。

上訴庭指本案原為簡單及直接的案件,應於2天完成審訊,最終卻審訊達91天,歷時2年。原審裁判官及兩名辯方律師相互充斥不敬及敵意,並不恰當地運用法庭時間及資源,為上訴庭聞所未聞。

上訴庭指於考慮整宗案件審訊過程後,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及恰當地管理案件,以達致公正及迅速作結,而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協助裁判官達致目標,上訴庭強調控方相對而言牽涉程度較少。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於審訊中與兩名辯方律師之間的爭拗等事宜,明顯可見她於審訊作出多個決定時或存在偏見,故撤銷其作出之訟費命令。

上訴庭認為女被告因自招嫌疑,故裁定不應獲訟費。基於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及控辯雙方,均於某程度上須就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而負責,故不會只向辯方律師頒令向控方支付訟費。上訴庭並指示高院司法常務官,轉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,就梁及侯之作為考慮應否採取紀律行動,上訴庭並不就上訴作任何訟費命令。

HKET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:https://bit.ly/3cNFwr7

hketApp已全面升級,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、健康、娛樂、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。立即下載:https://bit.ly/34FTtW9

記者:林育慧